新余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公示表
执法职权 | 实施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行政 处罚 | 1、违法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3、违法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
6、违法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7、违法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违法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9、违法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0、违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行政 强制 | 1、责令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
2、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 ||
3、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